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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分会简介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分会为总会二级机构,现任会长为赵显财。协会会员由全国中医药机构(包括医院、研究所、企业)和个人会员组成。

      分会主要任务是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搜集、遴选、整理、交流、培训、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建立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基地、中医适宜技术网络平台、组建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遴选评审专家委员会、分会顾问专家团队、编辑中医适宜技术遴选目录、编辑培训教材、编辑会刊,开展中医适宜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分会年会及产品展览会。  


      中医适宜技术具有有效、实用、易掌握、费用低(简、便、验、廉)等特点,同时对于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等具有独特优势和显著效果。



组织架构

顾 问:李  玲刘建平、李佃贵、于铁成、于志宏、文纯青、程义贵、王 静、杨国华

会 长:赵显财

办公室主任:王 乐

联系电话:010-88683727   

电子邮箱:zhaoxc7979@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


第二届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从事中医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中医药大学、中药企业、中医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作用。健全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制度,规范应用推广行为,提高中医技术和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适宜技术的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二级机构,依法接受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七条 本分会四年一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行业相关标准;

(二)对民间中医药行业发展亟待规范和明确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形成意见和建议,为政府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积极参与并推进“中医药”事业及“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进程;

(六)建立和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干预;

(七)大力开展中医药研究和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工作,推动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

(九)编辑出版有关中医适宜技术方面的学术专著、信息、科普期刊、科普图书;

(十)积极开展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认证、考评、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中医药工作者的整体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十一)提供发展中医药产业相关的政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指导和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医适宜技术交流与成果推广大会、展览展示、活动等方式,拓展中医药产业的宽度和内涵;

(十三)建立培训基地,加快全国中医适宜技术工作的开展;

(十四)搜集、挖掘、整理、遴选中医适宜技术建立中医适宜技术遴选目录;

(十五)通过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组织成立专项基金组织,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十六)开展科普活动,普及中医药知识;

(十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工作者、单位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

(十八)不断完善本分会官网,搭建一个良好的网络平台。

(十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会


第九条 本分会由委员单位、个人委员、名誉委员组成。

第十条 委员资格:

(一)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并履行委员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的专家、学者,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可申请成为本分会委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分会个人委员;

(四)在医疗、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和地方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可申请本分会常务委员单位或委员单位;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分会工作的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分会名誉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分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分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接受本分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委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收回委员证书。委员拒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终止委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


本分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本分会常务委员资格: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职业资格;

(二)从事医疗、养生保健工作的负责人;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中医药事业;

(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委员代表大会三年举行一次。必须经本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的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分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委员的吸收;

(五)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推选或聘任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审议各机构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并通过委员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由分会会长提名,由总会任命;副秘书长20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委员30名,由会长或副会长推荐;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分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设秘书长1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开展活动的服务费、咨询费,会议的会务费,培训的培训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分会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管理办法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批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处理。


第九章 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分会第一次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分会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